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8********,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西某某**乡**村民委**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村麻栗山松树林处割草时看见一只箐鸡领着一群幼鸟,遂抓了一只幼鸟回家喂养,2019年10月17日被西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2019年11月19日放生。经鉴定,从李某某家查获的箐鸡是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西某某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捕鸟扣子8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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