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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拉祜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景洪市**镇**村委会**当地人叫“**”的地方利用自制猎捕工具猎捕了一只鹦鹉。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只鸟类检材能通过宏观形态特征鉴定其物种,为鹦形目鹦鹉科的灰头鹦鹉,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猎捕的鹦鹉已放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灰头鹦鹉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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