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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石道河中心管护站爱林区大梨树底27林班1小班内,利用禁止使用的铁制捕兽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蓝大胆(普通)1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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