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7月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资阳市雁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前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段绿化带捕鸟。8时许,二人用喷壶喷湿鸟的翅膀,再以捕鱼网网住鸟的方式捕获一只四喜鸟。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送检检材为鹊鸲,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鹊鸲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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