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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牧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洲**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临湘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犯宋某甲(邻居关系)闲聊过程中,宋提到临湘市白沙洲外洲芦苇丛中有野鸟,想拉起鸟网猎捕后以备过春节食用。尔后,宋便购买了4张鸟网并安装好,用来猎捕野鸟。2019年12月初,李某某看到宋已拉网捕鸟后,便也到邻近的湖北省赤壁市黄盖镇某商店购买了2张鸟网,并在距离宋拉网不足200米的地方,也同样将鸟网安装好用来捕鸟。后来,李某某由于要去长沙带外孙,便委托宋帮忙收回自己鸟网上捕获的鸟,并由宋帮其保存,等到春节时食用。至2019年12月10日案发,李某某所安装的鸟网共猎捕野生斑鸠12只。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出具鉴定书,李某某猎捕的野生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整体价值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物证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汤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及同案犯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承担损害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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