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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现住本市萧山区**镇**村**号**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本市萧山区**镇**村山上等处,多次采用鸟鸣模仿器播放鸟叫声、拉网等方式,先后捕获疑似画眉鸟5只。

2. 2020年7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本市富阳区**乡**村****厂附近山上,采用鸟鸣模仿器播放鸟叫声、拉网等方式,捕获疑似画眉鸟1只,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疑似画眉鸟被放飞。同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租房被抓获,并被依法扣押疑似画眉鸟5只。

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居住处查获的鸟类为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也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物证照片,发还清单; 

2. 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来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 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群众截获时的现场录像;

6. 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恶劣后果,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鸟笼1只、捕鸟绳套2捆、鸟鸣模仿器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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