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在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桂平市**镇**村**岭捕捉35条过树榕蛇、三索线蛇,用捕鼠笼捕捉了25只松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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