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某某**乡**村**组**号。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天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某某**乡**村**(小地名)挖山药,发现有野生动物脚印,遂产生安放猎套套野生动物的想法。回到家后,李某某使用以前购买的自行车刹车线制作三根猎套安放在了有野生动物脚印的地方,此后每隔半个月左右便上山看是否猎捕到野生动物。在第二次上山查看猎套情况时发现其中一根猎套猎捕到一只麂子,并且已经勒死了,于是将麂子带回家烫皮后冰冻在自家冰柜里面。此后,李某某认为安放猎套有搞头,便再次使用自行车刹车线制作三根猎套,安放在山上,直到农历腊月二十六日(2020年1月20日),发现此前安放的猎套又猎捕到了一只麂子,当时已被勒死,李某某再次将麂子带回家烫皮后冰冻在自己冰柜里面,直至被查获。经鉴定:在李某某家查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学名为:1.毛冠鹿,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000元,2.小麂,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000元。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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