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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在固始县**乡**村**组自家龙虾养殖塘,使用竹竿架设的丝网以网粘鸟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5月27日,被张老埠派出所民警查处,现场收缴被李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五只(均已死亡)。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乌鸫(1只),其余四只无法确定种属。2019年6月20日,李某某经固始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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