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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夹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夹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2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两只疑似老鹰,购买后便一直喂养在夹江县**村**社自家猪圈房内。2020年3月18日14时30分,夹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从李某某家中猪圈房内查获了上述两只疑似老鹰活体,并依法予以扣押。当日,民警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夹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家中查获的两只疑似老鹰活体,一只为普通鵟,属鸟纲隼形目鹰科鵟属鸟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为松雀鹰,属鸟纲隼形目鹰科鹰属鸟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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