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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七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程度,系医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幢**室。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125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一只“苏卡达”陆龟,用于饲养、观赏。

2、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人民币699元的价格向他人(另案处理)购得一只“苏卡达”陆龟,用于饲养、观赏。

经鉴定,上述两只“苏卡达”陆龟均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2020年4月16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温岭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饲养、观赏,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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