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肖某某(已判决)处以760元/斤的价格收购一只7.4斤的活体穿山甲,李某某收货后加价转卖给“谢某某”(身份不明)。
2018年1月初,李某某以310元/斤的价格从肖某某处收购一只4.5斤的冰冻穿山甲,李某某将这只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2018年6月26日,李某某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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