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肖某某(已判决)处以760元/斤的价格收购一只7.4斤的活体穿山甲,李某某收货后加价转卖给“谢某某”(身份不明)。

2018年1月初,李某某以310元/斤的价格从肖某某处收购一只4.5斤的冰冻穿山甲,李某某将这只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

2018年6月26日,李某某向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