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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号,住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小区**幢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个人饲养,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在徐州市云龙区******宠物店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购买2只鹦鹉,后在徐州市云龙区**餐厅内饲养。其中1只因喂养不善死亡。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只鹦鹉为费氏牡丹鹦鹉,属于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涉案费氏牡丹鹦鹉1只被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李某某指认涉案鹦鹉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手机支付截图等书证;3. 证人孟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另案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5. 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事实。李某某对不起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薛某某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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