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7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6日08时25分,砚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群众报称:“前久砚山县江那镇**村民委**组村民李某某买来两只箐鸡放在家里养,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请派人调查”。接报后,砚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走访调查,在李某某家发现两张疑似白腹锦鸡皮张。经鉴定,在李某某家中发现的两张疑似白腹锦鸡皮张的源动物为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立案后,经传唤,李某某供称:其于2019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向砚山县江那镇舍木那村民委卡子村上的商贩购买了两只菁鸡,养了一个星期后两只箐鸡就死了,就把两只箐鸡杀吃了,只剩两张皮张还在家里,后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白腹锦鸡皮张两张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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