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56********,佤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满足自己饲养鸟用于观赏的兴趣爱好,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在沧源县集贸市场内以280元的价格,和不知名的人员收购1只珊瑚鸟,随后于2018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以20元的价格和不知名的人员收购一只鹦鹉。并将收购所得的野生动物饲养在家中直至被查获。
2020年4月19日,沧源县森林公安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鸟类依法扣押。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物品的种类、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鉴定为:一只珊瑚鸟鉴定为黑喉噪鹛,属三有去动物,价值300元;一只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被不起诉人供述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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