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宠物店,住张家港市**镇**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自用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号**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虞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牌1块,重24.47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象牙珠子(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虞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