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研究生在读,山东省昌邑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大酒店院内,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路**号**幢**单元**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自用,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快递邮寄方式,分三次向他人购买12件羚羊角制品、6件熊牙制品。案发后,李某某主动上交疑似熊牙1只、疑似羚羊角骨塞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上交的物品中检出熊科动物犬齿成分、高鼻羚羊角成分,其中熊科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或二级,高鼻羚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件高鼻羚羊制品、1件熊牙制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