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集团职工,户籍地新昌县**街道**村**幢**室,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石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养于家中。经鉴定,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