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5********,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景洪市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49年9月16日被景洪市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缅甸的勐拉玩,用500元购买象皮(后切成14小块),用800多元购买12片穿山甲甲片,带回景洪留在自己经营的珠宝店准备做药。
2、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8次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叫“**”人购买象牙制品,经李某某辨认微信昵称叫“**”人真实姓名叫张某某(另案处理)。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64件动物制品检材中:1.5组检材的2枚戒面,6-1号和6-2号的3件检材,7组的25件检材,总计30件制品检材,均鉴定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4-1号检材鉴定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皮残块;4-2号检材鉴定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Manisspp.)的甲片。2.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穿山甲(Manisspp.)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CITES附录Ⅰ物种。3.1组检材、2组检材、3组检材、4组中的4-3号检材,其宏观特征不明显,无法通过宏观鉴定确定其物种。4.送检的30件象牙制品的重量为179.02g,其价值标准核算为7459.2元(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贰角);4-2号9片穿山甲甲片的价值标准核算为455.5元(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伍元伍角);4-1号检材通过宏观鉴定无法区分是亚洲象还是非洲象,故无法直接核算象皮残块的价值
2件动物制品检材均鉴定为长鼻目象科象属(Elephasspp.)的象牙制品。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送检的2件象牙制品的重量为28.00g,其价值标准核算为1166.7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陆拾陆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签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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