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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风景区管理处游船经营部轮机员,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球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饲养观赏,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等方式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董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条球蟒。2019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等方式将上述球蟒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将该球蟒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某住处查获该球蟒,已送至徐州市动物园救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球蟒为球蟒Python regi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物证;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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