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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邝咏娴,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20年9月期间,同案人李某乙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网购方式,向何某某、赵某某、从化太平某养殖场购买黄喉拟水龟共100多只,并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家中养殖,期间先后多次贩卖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33只。李某甲又将黄喉拟水龟送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清新市场附近售卖给被同案人孙某某,后孙某某将部分黄喉拟水龟售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其余放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路**街**号家中养殖。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网购方式,向周某某购买锯缘摄龟、马来闭壳龟、黄额闭壳龟一批,并将部分龟类出售牟利。

2020年9月2日,民警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李某乙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石金钱龟(疑似黄喉拟水龟)63只。经鉴定,上述石金钱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黄喉拟水龟,其中亚成体33只,幼体30只。

2020年9月2日,民警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李某甲家中搜查,现场查获疑似锯缘摄龟26只、疑似安布闭壳龟1只、疑似黄额闭壳龟23只。经鉴定,疑似锯缘摄龟26只均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锯缘闭壳龟(其中成体5只、亚成体20只,幼体1只)、疑似安布闭壳龟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马来闭壳龟幼体,疑似黄额闭壳龟23只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物种(其中成体1只、亚成体22只)。

2020年9月7日,民警到广州市从化区**街**路**街**号孙某某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疑似黄喉拟水龟10只。经鉴定,上述10只水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拟水龟属黄喉拟水龟亚成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李某甲的锯缘闭壳龟26只、马来闭壳龟1只、闭壳龟属物种23只应当解除扣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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