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监利市**镇**村**号,住监利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长江水域涨水期间,在长江故道杨坡坦**电排闸堤边放置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同月28日5时许,李某某在收取渔获时,被监利市公安局与监利市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监利市公安局称重,李某某所收取渔获重量为0.6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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