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3********,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常熟铁黄沙内侧北岸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漂流刺网非法捕捞翘嘴红鲌鱼1条,重210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获物及漂流刺网(照片);
2.常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勘验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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