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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3********,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常熟铁黄沙内侧北岸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漂流刺网非法捕捞翘嘴红鱼1条,重210克,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获物及漂流刺网(照片);

2.常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勘验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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