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部份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上21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家里面带着打鱼机到乌江河流域贵州省金沙县沙土镇一个地名叫旋塘的地方用打鱼机打鱼,打到3条青波鱼用白色塑料桶来装,每条有1斤左右重,直到当晚22点许,李某某看到有几个人向自己走来,意识到可能是公安机关的来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就把打到的鱼和桶都扔回河里。案发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主动购买2000元的亲鱼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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