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组**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自家地笼网作为非法捕捞工具在禁渔期内下普定县夜郎湖捕鱼。2020年6月18日李某某在收网时被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地笼网1铺(网目尺寸1.5厘米)及青虾共1500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根据《贵州省农业厅》黔农法[2007]77号和[2020]12号文件之规定对在禁鱼期内用非法捕鱼工具捕鱼涉嫌犯罪。案发后,作案工具及渔获物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坦白情节,被查获的渔获物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渔船1只、地笼网1副)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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