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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灞柳西路与浐灞大道丁字路口北侧100米灞河边,用渔网捕捞小鱼25条,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行为,使用的渔网经鉴定为地笼,属于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灞河水域或水渔资源造成严重危害;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悔罪态度好,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并参与鱼苗放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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