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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文盲,聋哑人,住社旗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使用电瓶、渔网等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鱼,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捕鱼共计5斤。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及《南阳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3月1日0时至6时30分24时南阳市境内所有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全面实施春季禁渔,且常年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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