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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0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一杆火药枪与宋某某持一杆气枪(另案处理))一起到双峰县印塘乡金鸡坳村附近的山上打猎。当天晚上11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两人抓获,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的火药枪和宋某某持有的气枪。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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