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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现住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井研县公安局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井研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并从该处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经查,该枪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购买,截至案发时已多年未使用。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井研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一支疑似火药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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