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池县**镇**村,住盐池县**镇**室,2008年8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盐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800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盐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盐池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盐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6日16时许,李某某想到前两天刷抖音视频的时候,看到耿某甲与其妻子张某某联系比较密切,故给耿某甲打电话准备约耿某甲出来问问情况,后耿某甲说其不在盐池县,晚上才能回来。当天20时许,李某某与其朋友冯某某在街上闲转的时候,便联系了耿某甲,后李某某与冯某某到振远广场找到耿某甲,21时许,李某某将耿某甲喊到振远广场南侧人行道内,并因耿某甲与其妻子张某某联系密切,故向耿某甲的脸部殴打了一拳。后李某某将耿某甲拉至人工湖附近,逼问耿某甲是否与其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耿某甲不承认,李某某便多次殴打耿某甲,在人工湖持续了1个多小时。23时30分许,李某某与冯某某将耿某甲带至盐池县凯雅宾馆607房间内,并喊来其父亲、姑姑、姑父、舅舅等人处理耿某甲与张某某的事情,李某某在凯雅宾馆607房间内向耿某甲的脸部打了一个耳光,6月17日02时16分许,耿某甲离开凯雅宾馆。后耿某甲与李某某等人在凯雅宾馆门口滞留约半个小时后回到其姐姐耿某乙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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