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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9月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于2007年在浙江务工认识,之后双方一起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2020年5月份开始,双方因生活琐事感情发生矛盾纠纷,之后赵某甲李某甲提出“离婚”,李某甲不同意。2020年8月27日晚上,在家人的劝导下,赵某甲从浙江回到其父亲赵某乙家,刚到赵某乙家门口,赵某甲被等在此的李某甲强行拉上李某丙的货车,当晚凌晨2时左右,赵某甲被拉回李某甲家中,到李某甲家后,李某甲的家人开始质问赵某甲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赵某甲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丁发生言语冲突,李某甲打了赵某甲的脸部两耳光,赵某甲随即从地上拿起一张塑料凳子准备打李某甲,凳子随即被李某丁等人抢了,李某甲赵某甲摔倒在地,并拿起一个衣架抽打赵某甲,在此过程中,何某甲提出找绳子把赵某甲拴起来,刘某某找来一根两三米长的尼龙绳,李某丙李某甲等人用尼龙绳将赵某甲捆绑起来,之后李某甲李某丙刘某某等人一直质问赵某甲与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直到2当日早上6时左右,李某甲才将赵某甲解开。经纳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丁李某戊何某乙赵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害人赵某甲表示自愿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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