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藁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周某某于2013年5月至6月份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某某厂内煤、焦粉、焦炭等非法处置变卖。变卖所得欠款一部分交到**镇政府监管(720269元),变卖剩余钱款交到**镇某某金融公司 (1066719元)。2019年2月2日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执32号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河北省藁城市金鑫焦化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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