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郊区***************,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报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份以来,吕某某伙同臧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人虚构博鑫理财平台,宣传平台老总“心总”将投资者投入资金在澳门洗码赚取利润,以返还高额利息的诱饵,通过组建微信群,虚假宣传博鑫理财平台的经营模式。该理财平台以投资1万元为一单,以投一返二的形式对投资人进行返还,即投资1万元可获得2万元的返利,日付投资本金的3%,直至返够本金二倍,该单结束,并各自发展不特定人员参与该理财投资。吕某某、臧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在各自组建的微信群内转发虚假信息,通过发红包高额返利、赚取服务费的形式,诱骗他人积极参与投资该平台,至2019年8月底,无法返还参与者投资资金,后团伙相继解散组建的微信群,删除相关受害人联系方式。该平台通过微信群发布消息发展下线并进行投资返利,层级制度鲜明,由上至下逐级发展参与投资,参与门槛低,返利高,诱惑性强,参与人数多,蔓延速度快。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使用其本人银行卡先后发展李九保等5人为下线,根据其自己统计账单共计投单830余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首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由李某介绍其参与到程某某的博鑫理财团队中,是博鑫理财的参与投资者;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某帮助李某收取过李某某、付某某、宋某、玉某、马某某的投资资金,但在案仅有李九宝和付双虎的证据,无其他三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通过线上线下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博鑫理财,其涉嫌犯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证据不足;再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既是博鑫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参与博鑫时间短,实际投资312万余元,损失21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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