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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8年11月24日始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3日;2019年4月24日始至2019年5月8日止。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林*(另案处理)的请托,与邓**(已判刑)等人共同成立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路圭水大厦**楼,以下简称***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约定每月报酬为2000元。从2018年7月25日开始,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召开虚假发布会、捏造产品信息等方式蛊惑受害人孙**、余**等人投资买入湖南**管理有限公司的“共享+”投资项目,经审计,孙**、余**、曹**等80名受害人投资额共计人民币603200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487875元,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544125元。2017年8月底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已人去楼空。至今,非吸资金本息无法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明知万能享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而提供身份证成立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了万能享公司的经营、管理、分红。故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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