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3********,汉族,大专文化,东海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北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受雇于陈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陈某某经营的东海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担任**,帮助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李某某影响其亲友有多人在该合作社存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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