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7月份,李某某在平山县**镇**村成立了**有限公司**村代办点,并担任**平山区域的主任,同时担任**平山县城代办点的代办员。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办理存款业务。2016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李某某在**村及在平山县城代办点共计吸收群众存款621800元,李某某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478000元,目前已将资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扣押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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