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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东郊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哥哥李某甲共同与望某某东郊镇**村签订承包**屯南沟子荒地造林承包合同面积为77.1亩(共计26年),李某某承包后在该地块栽植杨树,2017年秋天该地块部分杨树被水淹死后,李某某将树根抠出开垦为水田种植水稻至今。2019年7月10日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被开垦的林地面积为23.727亩,林地破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到望某某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有造林承包合同、收据等;

2.​ 证人张某某、宫某某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 黑龙江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知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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