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3********,汉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镇,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地块位于开鲁县**镇**村村北1公里处。经民警现场勘查涉案地块总面积为8592平方米,地块内栽植果树并间种农作物谷子。经调查该涉案地块为**镇**村村民刘某某承包,承包土地性质为林地,由于2020年刘某某外出务工并且该涉案地块未转包出去,故刘某某让其大舅哥李某某经营该地块,李某某在该涉案地块内栽植树木后于2020年5月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谷子。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土地性质认定李某某种植谷子地块内林地面积为6868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李某某种植谷子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6868平方米,折合10.3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现该地块由同村村民赵某某转包,该地块已交纳造林保证金,现承包人承诺恢复生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亩数刚达到追诉标准,现该地块实际承包人为赵某某,并且该地块后续的生态恢复得到了保障,承包人刘某某已缴纳造林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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