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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涟源人,原湖南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家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社区。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审查起诉期间不到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其有重大疾病被乐平市看守所拒收,于2020年7月17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某公司承接乐平景鹰连接线项目部分路段施工。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该项目由被不起诉李某某负责,被不起诉李某某2018年8月16日与后港镇某村签订临时取土协议,之后在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太阳凹”山场取土,用于修建景鹰高速连接线路基。经聘请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该村“太阳凹”山场非法占用林地16.02亩,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和林业种植条件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同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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