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楼,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93716****。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系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龙南县**镇***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追加认定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时任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李某某在没有获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形下,对位于龙南县东江乡新圳工业园“马古洞”的“低丘缓坡”工程(龙南县2018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开工进行土方平整,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01.35亩,上述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
2018年9月11日,江西省林业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使用涉案林地200.043亩(13.3362公顷)。
案发后,李某某经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0日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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