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于2018年3月14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1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1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
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4 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达拉特旗国营白土梁林场二道水泉作业区一块土地上的林木推毁并种植为苜蓿及农作物。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94.1825公顷,其中林业用地6.7261公顷;其中有林地为6.4214公顷,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杨树、榆树、柳树;灌木林地0.3047 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涉案林木委托鉴定范围面积为94.1825公顷,根据委托数据范围林保数据显示,此林地有林地面积为6.4214 公顷,林木每公顷蓄积量为43立方米的共计0.9011公顷,蓄积量为38.7473 立方米;林木每公顷蓄积量为24立方米的共计0.6190公顷,蓄积量为14.8560立方米;林木每公顷蓄积量为12 立方米的共计4.9013 公顷,蓄积量为58.8156立方米。故委托鉴定范围面积和委托鉴定范围林木每公顷蓄积量推算出委托鉴定范围林木蓄积量112.4189 立方米,出材量等级为Ⅱ级,出材量50.5885 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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