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住虎林市**镇**村。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05年至2013年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垦位于虎林市虎林镇虎头林业站施业区内编号**(**)号的林地13.52亩;2013年至2018年,非法开垦林地4.75亩,共计18.27亩。2018年3月30日,虎林市某某林场将编号15(24)号的土地10.96亩承包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剩余7.31亩非法开垦的林地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国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某、张某甲、梁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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