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敦化市**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1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8月份,以15万元价格承包了王某某(已判刑)位于敦化市**乡林业站施业区**林班**小班内的三垧林地,承包后于2016年8月份至2017年春天期间,李某某以种植绿化树为目的,指使王某某雇佣(李某某提供给王某某钩机司机电话)钩机将敦化市黑石乡林业站施业区47林班13、21小班内的林地地表植被毁坏,毁坏林地面积18700平方米,折合28.05市亩,其中在47林班13小班内毁坏林地面积12300平方米,折合18.45市亩,现地表植被已经被全部毁坏打成大垄,并种植人工红松和云杉树苗。
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档案、林权证、转让合同、林参间作批准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二)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指认笔录、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指认笔录;
(六)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指使他人开垦林地,并在开地后打成大垄,种植人工红松和云杉树苗,但其开地的真正目的是否是真的想种树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是否以非林业用途为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