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江涛。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6日至1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查,2004年初,杨某甲(已过追诉时效)、李某某、何某某为谋取利益,租下长安区**街办**村土地建房筑坑,经营起砂石厂挖沙采石赚钱。因何某某未出资,未开挖前便自行退出,2005年12月份,杨某甲与李某某协议后亦退出合作,砂场交由李某某独自经营。2007年2月6日,李某某将砂场的经营转于自己妻弟王某某,王某某继续进行挖沙采石活动。2010年10月,该砂石厂被徐某某、杨某乙(该二人因未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标准,移交土地部门处理)接手,徐某某、杨某乙挖沙采石经营至2014年7月。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测量,2004年9月,杨某甲、李某某开始占用**街办**村**组集体土地8.959亩开挖砂石,并占用**村**组土地12.106亩建料场。根据《长安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显示,开挖砂石的8.959亩土地及建料场12.106亩土地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西安市长安区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分析图显示:开挖砂石的8.959亩及建料场的12.106亩土地均为耕地(旱地)。经鉴定:开挖砂石部分认定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料场部分为中度破坏。2004年9月,李某某在**街办**村**组集体土地6.128亩开挖砂石,依据西安市长安区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分析图显示:开挖砂石的6.128亩土地均为耕地(旱地)。经鉴定:整体认定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为十年。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石挖沙时间从2004年至2007年2月6日,其追诉期限应至2017年2月6日,本案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2019年7月2日,已超过对李某某的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应依法对李某某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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