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清镇市**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5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网购购买枪支配件及制造工具,制造两支枪支,其中一支为李某某自用,一支系张某甲持有。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李某某在贵州省清镇市**栋**楼**号的住所**,在其住所内查获枪形物一支、枪支配件及工具若干;在对张某甲存放枪支的贵州省贵安新区**乡
**村**组张某乙家进行搜查,查获枪形物一支、绿色电动充气泵一台。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制造的两把枪形物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