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城**小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7日晚,兰陵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现有人跟踪警车,随后将跟踪警车的嫌疑人李某甲送至兰陵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受询问,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2019年7月15日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多次发布交警执勤动态,并提醒大车司机躲避交警处罚。群内大车都是严重超载的车辆,后电话通知李某乙到兰陵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李某乙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时许来兰陵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受询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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