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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水产市场和“**网”上以每只400元的价格购买黄缘闭壳龟、以每只10元的价格购买黄喉拟水龟、以每只300元的价格购买亚洲巨龟。然后以黄缘闭壳龟每只400-900元的价格、黄喉拟水龟每只30-40元的价格放在“**网”上销售。到案发为止,被不起诉人已经出售黄缘闭壳龟10个左右、黄喉拟水龟几十个、亚洲巨龟没有出售一只,共获利7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黄缘闭壳龟活体3只、黄喉拟水龟活体89只、亚洲巨龟活体1只。经鉴定,涉案的乌龟均属于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类,均被列入《濒危野生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物种、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按照农业农村部5号令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办法》地龟科基准价值为500元一只。

经审查及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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