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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7日)。

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

201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文山市恒丰农贸市场购入象皮制品、穿山甲片及豪猪刺,2019年5月20日,李某某在马关县大栗树街非法出售上述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象皮制品为大象皮共计192.6克,价值963元,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价值3712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豪猪刺为啃齿目豪猪科豪猪,属于国家三有动物。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主观不明知是野生保护动物的可能性,主观是否明知是野生保护动物存疑,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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