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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着张某甲到其父张某某位于巴州区**小区**栋**楼**号家中讨账,讨债未果便留下罗某某看守张某甲。次日5时许得知张某甲离开,李某某和谢某某手持啤酒瓶闯入张某某住宅,随后谢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家客厅内电视屏幕、电脑显示器损坏,随后二人离开。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物品电视、电脑显示器共价值199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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