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63********,汉族,文盲,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公安局镜泊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代某某夫妻二人发现自家位于东京城林业局榆树川林场**沟*沟的黄豆地,有二十多头牛闯了进去吃了一些庄稼,刘某某与代某某将牛撵出地后,刘某某用绳套了一头母牛,将牛牵到自己位于东京城林业局榆树川车库自己家住宅院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去山上找牛期间,发现死了一头母牛(经畜牧站工作人员检查是气死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他感觉自家牛死亡一事跟刘某某、代某某有关系,而且还有一头母牛被牵走,自己在家越想越气,于2020年7月16日23时许,独自一个人骑三轮摩托车到刘某某家,喊刘某某、代某某出来,见他们不出来,对他们进行辱骂,说一些过激的话,之后就在门前找到了一根长约2米左右松木杆,用木杆砸刘某某、代某某家大门上的门锁,将大门的门锁砸坏,闯入刘某某家院内,在院内叫喊谩骂刘某某,代某某大约有五、六分钟的时间,之后到栓牛的地方将他的牵走了。刘某某夫妇怕受到伤害没敢从屋内出来,李某某在院内通过语言威胁、谩骂等行为使刘某某、代某某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出门制止其违法行为,被害人代某某因恐惧心脏病发作,随后他们报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因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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